香港事態日益嚴峻,令人擔憂。警察為維持社會秩序,站在與暴徒對峙的最前線。社會對立加劇,將動搖香港經過數十年努力建成的「法治社會」的基礎,令人痛心。

大部分的電子傳媒和網上媒體都站在暴徒的一方指責警察。筆者希望媒體能秉持「是其是,非其非」的態度,為香港警察說句公道話。這裏討論一下有關對警隊「違反政治中立」的指責。

警察屬於公務員的一員(是特殊的一員),能和警察「政治中立」拉上關係的是公務員事務局的《公務員守則》。當中2.2提到,「公務員須恪守下列各項同等重要的基本信念,(d)政治中立」。

《公務員守則》3.7則進一步解釋何為「政治中立」:不論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,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,並須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。

公務人員須盡忠職守

《基本法》第99條規定:「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,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。」對「政府負責」的意思,也就是忠誠於特區政府。《公務員守則》中對「政治中立」的解釋,顯然與《基本法》的說法相同。

可見,警察並非示威者所言的那種在示威者和政府衝突中違反「政治中立」,如果示威者和政府有激烈的衝突(比如現在的情況),警察站在政府的一方,既符合社會學理論,也符合基本法和本地法律。

儘管如此,在香港,警察和公務員必須「政治中立」的觀念相當深入人心。那麼,應該如何理解警察和公務員的「政治中立」呢?

與社會學家對警察的思考類似,「政治中立」的概念同樣出現在十九世紀。它回應了當時西方國家官僚系統中的兩大問題。第一是官僚被上層貴族壟斷,廣大人民無法分享權力。第二是在政黨政治制度下的政治分肥,一個政黨經過選舉輪換之後,官僚就會大換血一次,用於「報答」支持者,這一方面引發酬庸政治的疑慮,一方面也會讓很多庸才佔據政府高位。何況新官僚熟悉政務需要時日,於是政府常規運作上難以平穩過渡。

十九世紀初,英國參考了中國的科舉制度,通過招募、考試和選拔,構建了常設的文官隊伍,即最早的現代公務員制度。美國在十九世紀末也改革了公務員系統。從此,官僚(或公務員)不再被上層壟斷,平民得以進入管治機構。另一方面,把常規的政府職責與制定政策的職責區分開。這樣「政治分肥」只限於「決策性職位」,數量大幅減少,不依賴政黨輪換的「執行性職位」則要求「政治中立」。

這裏「政治中立」的含義是無論在政府台上的是哪個政黨,公務員都必須執行當前政府的命令。這就是為何,源於港英時代政務系統的《公務員守則》所定義的「政治中立」,非常強調「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」,這完全和英國建立公務員制度的歷史淵源一脈相承。

因此,「政治中立」絕不意味着當政府與反政府力量激烈衝突時,警察和公務員必須「翹起雙手」,不聞不問。相反,站在政府的一邊是警隊的責任,也是原先的制度設計。

更值得指出的是,根據《警隊條例》和《公務人員(管理)命令》,憲委級警務人員(包括處長和警司級)均由行政長官任命。根據《警隊條例》第4條:「在符合行政長官的命令及管制下,處長對警隊負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責任。」這意味着,警隊作為香港憲制中有特殊角色的「公務員」,警務處處長必須對行政長官忠誠。

這亦意味着,萬一出現極端情況,警務處處長必須遵從行政長官的命令。

維護法治是警隊使命

在《公務員守則》2.2條裏,對公務員的基本信念的要求中,包括「(a)堅守法治」。這和對其「(d)政治中立」的要求是「同等重要」(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話)。《警隊條例》第10條「警隊的責任」的第一項就是「(a)維持公安」。因此,從法理上說,如果公共安全出現問題,警隊的首要任務就是維持公安、恢復秩序。

在近兩個月的大規模衝突中,我們看到,對於正常示威活動,警隊只在維持秩序,並未加以干預。但示威之後的沒有經過批准的集會,本身就是「妨礙公安」的行為。警方依據《警隊條例》要求「示威者」散去,並無不合理之處。至於示威者不肯散去(涉嫌干犯非法集結)乃至衝擊政府機構或攻擊警隊(涉嫌暴動和攻擊警務人員),更是嚴重的妨礙公安的事件。警察動用武力,驅散人群,只是執行警察的職務而已。又何來違反「政治中立」?

法治是保障社會穩定的基石,更是香港得以繁榮多年的根本優勢,警察是當中最重要的一環。警察維護法治,既是其任務,更是捍衛香港。這怎麼能加上「不守政治中立」的大帽子?

資深評論員